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新聞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57年9月經社員大會草定

中華民國58年9月經社員大會制定

中華民國63年5月經社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78年4月經社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84年1月經社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經社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經社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經社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經社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經社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4月19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中國文化大學新聞學系系學會」,英文全名為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Jurnalism Association,對外簡稱「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系學會」,對內簡稱「新聞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之職權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與新聞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之監督及指導,在校規範圍內,進行各項學術、康樂、體育等活動。

第四條   本會為本校之系學會類社團,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本系同學間及師生間的 聯繫、加強學術之探討及服務人群,增進會員友誼為宗旨,並以「凝聚、專業、服務、改變、承襲」為目標。

第五條    本會會址為「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貳章 會員資格及退費

第六條   中國文化大學具有正式學籍之新聞學系在學生,皆為當然會員。中國文化大學具有正式學  

          籍之新聞學系在學生,可採自由入會(含繳費)方式參加,成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皆具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依規定享有平等對待之權利。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依規定皆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任職本會等參政權利。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皆具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正式會員具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為出會:

          (一)死亡。

          (二)退學、轉學者。

          (三)不具本校正式學籍者。

          (四)休學後確定不復學者。

          (五)自願要求者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出會者,其會費之退還,若於入學第一學期,本會舉辦第一個活動日前(不含當

          日)要求退還者,可全額退還;若於本會舉辦第二個活動日前(不含當日)要求退還者, 

          則退還扣掉本活動費用剩餘金額;之後則不予退還;休學、轉學、退學者等比照辦理。

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有下列情形者,應褫奪其正式會員權利:

          (一)轉、退學者。

          (二)損壞本會財產並拒絕賠償者。

第參章 會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聯繫會員情誼並舉辦各種活動。

(二)培養大家對於新聞專業的興趣,舉辦相關課後課程。

(三)與其他學系合作,促進大家對外系的認識與交流。

(四)固定舉辦活動。

第肆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全體會員選出,由最高票者當選。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同一

          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含)以上社團負責人。當選者以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修業滿一學期以

          上,且無下列情事者為限:

(一)留級生。

(二)受校規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一學期之操行成績低於八十分者。

(四)最近一學期之學業總成績低於六十五分者。

第十五條 本會組織圖如下,本會採取內閣制,各內閣幹部由全體會員選舉選出。

第十六條 會長一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下次召開會員大會,由大會決議會長補選。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其職,處理會務。

          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草擬預算及工作計畫。

(四)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伍章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民意機構,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由會長召集之。

第十九條 定期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下列情形發生,得以召開臨時大會。

(一)社團負責人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大會時。

(二)經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召開臨時大會時。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會長。

(二)若現任會長遭罷免,現任副會長需在兩星期內召集會員大會選舉新任會長。

(三)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修改本章程。

(四)聽取本會之各項報告。

(五)反應會員意見供本會參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會員大會

           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會員;

(一)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

(二)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但下列事項之決

           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

           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長之罷免、遞補。

(三)幹部之罷免、遞補。。

(四)團體之解散。

(五)凍結款之動用。

(六)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陸章 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會長如下:

(一)綜理全會會務。

(二)為會員大會、執委會之主席。

(三)監督及協調各組。

(四)審核總務組編列之預算。

(五)代表本會與本系老師及本校行政單位接洽。

             (六)另設會長為本會之出納。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會務。

(二)代理會長主持會議。

(三)監督及協調各組。

(四)監督行政、財務、活動、公關、攝錄、美宣、場器七組一切事物。

第二十五條  各組職務如下:

            (一)行政長(設行政一人為行政)

       1.負責各項會議及檢討會之紀錄及簽到。

       2.負責活動時統籌各類行政作業。

       3.於活動前搜集紙本資料,並於活動後協助製作檔本。

            (二)財務長(設財務一人為財務)

       1.負責本會之經費核銷等項目

       2.與各活動總召、組長討論,並審核每次活動預算。

       3.監督每次活動收入支出之狀況。

            (三)活動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1.負責各項康樂聯誼活動 

       2.負責規劃本會各項學術性、康樂性之活動內容及流程安排。

            (四)公關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1.負責對學校有關單位及校外有關社團之聯絡與公共關係等事務之協調。

       2.負責每次活動與廠商拉贊助、獎品等事宜。

            (五)攝錄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負責分配每次活動及美宣道具製作。

       1.於活動前之檢、彩等擔任影片紀錄。

       2.於每次活動時統合拍攝活動成果照片。

       3.活動結束後統整活動照片、影片,並製作總回顧影片。

            (六)美宣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1.於每次活動前製作各式視覺品。

     2.負責分配每次活動及美宣道具 製作。

            (七)場器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1.於每次活動時負責協調及租借校內場地。

       2.於活動前租借及清點器材,並負責保管器材之使用。

第柒章 經費及預算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本校之學輔經費補助。

(三)其他贊助及捐款。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款項分為兩部分,一為凍結款,一為非凍結款。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前之歷

            屆結餘款全額。非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之後所收支新入會員之會費及其他凍結款以外

            之款項。

第二十八條 凍結款不得任意動用,若有必要使用,需經幹部會議通過後交付會員大會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會費徵收及數額若有變動,需經幹部大會決議通過。

            會員繳納之會費:

            (一)一年級新生:

             於每年九月入學繳交新台幣四千元整,往後則不需再繳交會費,若於四年當中出會者,

             則比照組織章程第貳章第十一條辦理。

            (二)轉學(系)生/復學生;依年級繳交:

            1.一年級:繳交新台幣四千元整。

            2.二年級: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三,新台幣三千元整。

            3.三年級:繳交會費之二分之一,新台幣二千元整。

            4.四年級: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一,新台幣一千元整。

            (三)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入學當年,得申請減免系學會會費,且須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並於當年開學當月月底前辦理減免,逾期則不予受理,轉學(系)生/

            復學生比照辦理。

            其減免基準如下:

            1.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系學會會費。

            2.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系學會會費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本會所有經費應存於本會固定帳戶

            戶名:中國文化大學新聞學系系學會OOO。

            立帳郵局:文化大學郵局。

第三十一條 本會所有預算、經費需經由監督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可成立、運用之。會員大會及監

            督理事會得對本會所有經費進行稽核。

 

第捌章 監督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監督理事會,簡稱「監理會」。

第三十三條  監督理事之產生方法由本系大一至大四各班班級代表擔任之。

第三十四條  監督理事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其選舉由各班於該學期末前自行完成之,並送交本會備查。

第三十五條  監理會會議須有監督理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三十六條  監理會遇下列情事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會長之提請。

            (二)監督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第三十七條  監理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所提之預算,監督預算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監理會所通過之決議,幹部應予執行,但會長於收到執行決議一周內,經會長判斷若有

            執行上困難,得請監理會覆議之,非有監督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監督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更改。

第玖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後,再送交至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方可公布實施,  

            修改亦同。